江门私家侦探推荐-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流程管理制度通知
图解: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流程管理制度
解读文本: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流程管理制度
江府〔2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随机抽查、信息公开”监管机制规范》已获市政府十五届149次会议批准,现分发各相关单位,请遵照施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
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中央及国家层面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市场监管、提升服务效能的政策,改善商业运营环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泛运用随机检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告》(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督领域全面实施部门协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示》(国发〔2019〕5号)、《广东省行政检查条例》等法规,全面开展市场监督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监管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该制度规范的操作办法,施用于江门市下辖各区县政府里,那些掌管市场监督事务的相关机关,在实行随机抽查并公开结果的工作时。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指的是,从众多监管对象中随机挑选检查目标,同时从执法人员队伍中随机指派检查人员,并且将抽查的结果迅速向公众公布的一种市场监管方法。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需遵循江门市政府部门相关规范要求。要达成跨单位监管信息共享、标准统一、结果认可,借此推动信用监管联动和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规便处处受限的治理模式。
第五条 开展随机抽查和信息公开监管任务时,务必依照法律实施监管,确保监管过程公平高效,保持信息公开透明,同时需要各部门共同协作推进工作。
第六条 对法律规范文件所列的查验项目,大体上应采用随机检验方式,但以下情况不在此限: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涉及中央政府、国家相关机构及省级政府、部门对监督方法有具体规定的情形,
(三)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检查核实的;
(四)发生突发性事件的;
(五)上级交办、督办的;
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若察觉到可能有违法行为的情况,就需依照法律程序启动调查程序,并且应当正式立案进行深入查证。
(七)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的。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方式分为:
(一)部门检查:检查的整个流程完全由一个政府部门独立安排和执行,
联合检查由两个或多个政府部门协同开展,检查流程整体由这些机构合作完成,这种合作检查方式还可以细分为不同类型,
综合单位协同检验:以某类行政单位或由政府指定机构为主办方,其余关联单位共同执行,
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单位发起联合检查,其他相关机构配合进行。
抽样检查:单位依据对象清单,按照主体性质、企业体量、行业归属、区域分布等具体标准,随机选择部分目标进行审视,同时从执法者名单中,根据规定筛选人员执行检查,这是一种监管措施。
随机检查:相关部门依据清单,按既定比例挑选目标单位,同时从执法者名单中随机指派人员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 管辖权属于上级单位的监督目标,可以交由下级单位执行;下级单位接受上级单位的托付,需遵循区域负责制,在授权额度内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对于涉及不同区域或需要专门知识的检查任务,可以由更高一级的机构主导,各级单位共同协作开展联合检查。
第三章 启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行业监管机构的检查指示,共同规划本区域每年的检查安排,包括常规检查内容和关键检查内容,并清晰界定工作职责和参与单位。每年的检查计划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灵活变动。
第十一条 抽查任务设置:
该单位须依据年度随机检查安排具体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测任务,针对单个实体的检测项目,应一次性全部完成。各机构仅能核查自身负责的部分,仅在开展协同检查时才会互通各参与机构的检测项目内容。
开展协同检查时,需于江门市市场智慧监管综合管理平台(简称为市场监管平台)上创建协同检查指令,清楚指令的标题、施行时段、参与核查的相关单位、检查内容等要素。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选取检查目标需从目标清单中随机选定;若由多个部门协同抽查,则由主导部门负责确定抽查目标。
抽查对象的选取流程,能够邀请政府部门的相关单位派员实施监督,亦可以邀请人民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评估组织、社会群体代表等人士到场实施监督。
抽查目标的选择不对外公布,但是法律条文、规章制度等有明确规定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三条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一)部门随机选派
部门需要随机指派检查人员,应借助市场监管平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单中随机挑选检查人员。
(二)部门联合随机选派
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联合抽选检查人员,依据确定的抽查对象数目,决定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人数。
组织者要从监管系统里随意选出各执行单元的监督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依据审查项目的学科领域规范,能够随意委派具备对应或类似学科背景的审查专家。
第十四条 检查小组由随机抽选的执法人员构成,人数不得少于两位,且与被检查单位随机对接。
选定执法检查人员时,应避免随意更换,如确需调整,当事人可向所在部门提交申请,经部门审核通过后,需报请分管领导批准,随后通过随机方式另选执法检查人员补充空缺。
各检查团队需要选定一名团队负责人,负责该团队在执行检查工作期间的综合协调与管理工作。当多个部门联合进行抽查时,通常由负责主导的部门委派人员担任团队负责人。
执法检查人员数量不足,无法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的基本要求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获得批准后,与邻近区域的执法检查人员实施随机对接。
除非国务院、国务院相关部局或省级政府有其他具体要求,通常情况下,临时抽调的督查人员在着手具体督查任务之前,不会向公众透露其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 检查方式需依据对象信用情况、经营形态及工作实际来选定,通常以实地核查为主,亦可选择文书审查、线上核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等手段。部门间协同检查一般实施集中统一的现场核实。
第四章 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准备:
检查组需要清楚了解具体核查事项、核心关注点、实施核查的方法以及被核查方须提交的资料;按照核查要求,要设计配套的表格和核查文件;若实施实地核查,通常应直接前往被核查地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前告知被核查单位。
检查组能够依据检查任务需求组织学习活动,可以选用集体研习或执法人员自主钻研的方式,核心内容是钻研与此次随机检验任务紧密关联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以及具体操作准则等。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
(一)表明身份、来意
执法检查人员需亮明身份信息,同时立即展示有效证件,并告知被检查者的相关权利与义务,清楚说明此次行动的目的、检查的依据以及整个流程,进而请求检查对象给予必要的配合。
(二)核验检查对象人员身份
执法检查人员需要确认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实施检查
执法检查人员需依据清晰的项目与标准开展检查,可以查阅相关文件,进行实地探访,实地勘察,向当事人及知情者了解情况。
联合执法行动的参与单位执法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依照相关法规开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时,须依照法规进行查证和资料保全;若不能取得材料正本,则应获取与正本完全一致的副本。
开展检查工作时,工作人员需采用书面形式、影像捕捉、声音录制、动态录像等手段,完整记录检查的每一个环节,并且,所有检查产生的资料,都要依照本机构的档案管理规范,迅速完成归档保存。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机关或外部组织全程到场江门正规合法调查取证,实施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找不到登记地址上的检查对象时,检查部门需要用影像资料记录证据,然后依法进行公告。如果检查对象事后自行联系检查部门,告知了新的住址,检查部门要重新派遣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新的检查情况单独公布,但原先的记录不能抹去。
(四)证据、材料
万一证明材料有可能会消失或者将来不容易收集到,可以提前进行登记并加以保存,检查人员需要逐个核对文件,并且依照规范制作相应文件,如果现场检查时察觉到可能有违规行为,就必须启动案件办理流程,依照流程进行处置。
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材料的,无须重复提交材料。
第十八条 其他方式检查
(一)书面检查
对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采取书面检查方式。
审查人员需事先通知审查对象需准备的所有文件清单,清楚文件递交的时限、递交的场所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二)网络检查
针对借助网络从事商业活动或发布信息的主体,可以运用网络监控手段进行审查。
(三)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在执行需要高度专业知识的审查任务时,可以借助公共采购等渠道,聘请会计公司、审计公司、税务咨询公司、法律事务所以及质检机构等外部专业组织执行,这些机构会提供相应的专业审查、检测等文件
第五章 检查结果录入及归档
第十九条 部门检查结果登记
部门需全面审视被检单位自评报告、书面核查记录、网络监控数据、现场查验情况以及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等资料,迅速得出检查结论,填好检查记录簿,并将相关文件扫描后录入市场监督系统。
检查结果应按规定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
第二十条 部门联合检查结果登记
联合部门实施抽查,主办单位需与参与单位共同统计检查结果江门正规合法调查取证,填写检查记录汇总表并提交各应答单位核对,主办单位负责将检查记录汇总表进行扫描并录入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其他各单位的检查记录表及检查相关文件,由参与单位分别进行保管并扫描录入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检查结果应按规定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
第二十一条 对于拒不配合检查且行为恶劣的被检查者,相关机构须依照法律规章实施相应惩处或惩戒,将处理结果录入市场监督信息系统,同时将此记录与被检查者信息关联,由系统传送给相关信用信息公开平台,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检查材料归档
文件保存时间遵循《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发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措施(试验版)的通告》执行,若法律制度规章对保存时间有其他要求,则按那些要求来办。
检查环节中产生的各类工作文件系执法活动文件,须依照《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发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对执法环节中取得的各类证明材料实施卷宗编制、存放及维护。各机构具体采用何种存储形式可自行选择。
第六章 抽查检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结果应当公开,由执行检查的单位负责录入信息,并对外公布,以方便公众监督。除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另有说明。
第二十四条 抽查检查针对检查对象的成果,需要尽快汇总到对应的公共信息公示平台。检查机关要把行政处罚记录、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等资讯发送给其他机构,开展协同惩戒,造成强大威慑,提升检查对象依法办事的意识。
第二十五条 针对抽查中暴露的各种问题,需遵循属地管理责任江门寻人公司,落实后续监管工作。对查实的违规违法情形,要依法实施更严厉的惩戒措施。若涉及刑事犯罪,必须立即将案件移交相关司法部门,确保监管工作不出现空隙。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需审核本部门所生成的检查记录,确认其合理合规,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并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在检查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然后把检查情况及相关资料变成电子文件,通过市场监管平台上传,并关联到被检查单位,向公众公开,让大家监督。
第二十八条 部门联合实施检查,核实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检查结论形成后二十个作业日内,主办单位需联合协作单位派遣的全部监督核查人员,全面梳理检查情形,如实填写联合检查记录总册并签字确定,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主办单位印章完成确认,电子档扫描后上传至市场监督平台,纸质档报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专门小组存档。各相关部门的检查记录表、现场核查记录、相关法规文件和证明材料等,需由各机构分别整理并转为电子文档,上传至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迅速汇集到被查单位名下并对外公布,以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审核若不通过,需退回给检查小组,让他们重新核实情况,并撰写检查意见,然后再次提交审核。若审核工作未完成,则算作未完成工作。检查结果一旦公布,就不可随意更改。
第三十条 只要不牵涉国家机密、企业机密或个人隐私,检查的结论都应当公布给社会大众。
第三十一条 检查情况通报仅涉及检查活动,后续对检查目标产生的被列入经营异常档案、重大违法失信档案、行政处罚等监管行动信息,需遵循法定流程处理完毕后,再依照法律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若相关法律文书或官方文件另有具体说明,则按照那些说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政府部门实施随机抽查与信息公开管理活动规范术语(DB 4407/T76-2021)
政府部门实施随机抽查与信息公开的监管作业准则(DB 4407/T 7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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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依据“两不定一透明”监管模式开展的行政检查文书范例(DB 4407/T 79-2021)
政府机构采用随机组合、信息透明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其相关规范文件第1部分,名为整体标准,编号为DB 4407/T 80-2021
政府部门随机联合公开监管检查平台 第2项:功能详细规定(DB 4407/T 81-2021)
政府机构随机交叉并公开的检查机制 第3项:管理准则(DB 4407/T 8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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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依据“两不拘泥于特定对象、一并披露信息”原则开展的监管任务成效评估准则(DB 4407/T 88-2021)
政府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的执法监督标准(DB 4407/T 8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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