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侦探-发红头文件“禁止婚外情”,企业“家规”不能悖离国法
孔德淇
在最近的日子里面, 浙江温州乐清市有一家企业发布了一份红头文件, 这份文件的标题是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的通知, 文件中提到如果公司的已婚员工出现了婚外情、出轨以及包养小三这些不好的情况, 就要被辞退处理。(根据6月13日红星新闻的报道来看)
企业制定了这样内部的规矩, 开始的用意大概是好的, 就是想倡导员工要把正确的价值观念树立起来, 把婚姻的看法摆正, 从而去促进家庭关系的健康与稳定, 这一条规则在刚刚出来的时候, 不但得到了员工本人以及他们家属的支持, 还在社交网络上获得了很多人的称赞, 这对于改善社会的风气来说是有很大的好处的, 但是呢, 企业在工作的时候必须要依照法律来办事, 绝对不能使用这个规定作为借口, 从而去侵害劳动者所拥有的合法权利。
像婚外情还有出轨这些涉及私生活的行为, 这通常是被归结在道德范畴之内的, 可要是导致了跟第三方同居或者是构成重婚这种情况了, 那才是法律进行调节的范围。再有呢, 员工在工作场合以外的私人生活状态, 是根本不归用人单位去管的事儿。
从《劳动法》还有《劳动合同法》等等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 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 是需要有合法的根据的, 法律并没有明确说因为员工搞了婚外情, 单位就能直接把人辞退。通常情况下, 只有在劳动者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是劳动者的技能与岗位需求不匹配的时候, 才能够合法地解除劳动关系。
哪怕是那些有着更加严格规定的《公务员法》,在面对公务员存在婚外情或者出轨行为的情况时公司婚外情, 也要根据事情发生的具体情节严重程度, 来决定给予什么样的处罚措施。这并不意味着要把所有的相关人员都直接辞退掉。
换句话说, 企业里的员工要是搞什么婚外情或者是出轨之类的行为, 这就违反了社会的道德风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跟大家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气还有核心价值观完全对不上号。
但是这并不属于可以合法地把劳动合同解除掉的原因之一, 用人单位不能用这个作为把劳动合同给合法解除掉的基础依据。如果员工因为这个原因就被辞退了, 他们有能力拒绝去照着做, 并且按照法律的要求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有些人可能觉得, 会有这种话说出来, 比方说像那种家庭暴力、婚外情、打架斗殴, 还有出言不逊之类的事情, 因为这些私人的道德问题就让员工被解雇的消息, 已经经常能在报纸上看到并且变得不那么稀罕了。员工要是违反了社会公德, 那固然会影响他本人在社会上的人缘评价。
但是呢, 道德规范这个东西和劳动法规定的东西是两码事。劳动法规它是那种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的文件。而道德规范旨在约束个人的行为举止。所以说, 员工在私德方面有缺陷, 未必就触碰到法律或者纪律的红线。因此, 如果用人单位引用道德规范来解雇员工的话,那是很容易面临法律风险的。
在事实层面上公司婚外情, 企业的家规同样需要遵守合规的要求。公司拥有权力来制定规章制度, 而员工也负有遵守这些制度的义务, 可是这必须建立在合理以及合法的基礎之上, 绝对不能违反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涉事公司的制度在扩大权力和揽取事务方面做得太多, 把婚外情和出轨等原本应该属于道德评价和舆论引导的领域, 划归到管理的内容之中, 这就超出了它在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方面的权力范围, 因此是不应该被强制执行的。
然而, 这并不说明企业对员工倡导正确的价值观这件事是不行的。企业能够通过进行内部文化的建设、还有开展员工培训之类的这些方式, 去引导员工把关于婚姻和爱情的观念给树立起来, 这样一来就能够减少因为私生活里那些问题而引发的、发生在工作中的纷争事件。
不过呢, 企业同时也必须得尊重员工个人在隐私方面的权利以及他们在行动上的自由, 绝对不可以拿这个事情当作借口, 去对劳动者本来的那些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发生。
在当前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 员工私德问题, 这并不是一个, 纯粹属于个人道德方面的问题, 由于在网络上的发酵, 从而引发了来自公众的审视, 这种情况, 是没办法避免的, 会对企业的社会形象, 还有企业的经营效益, 造成负面的影响, 但是要想构建出一个稳定, 并且和谐的用工关系, 从来就不是, 仅仅依靠那些密不透风的严苛规则就能实现的, 更多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支持, 也就是说, 用人单位需要去倡导并践行正确的价值导向, 而劳动者也是必须, 要恪守道德红线这个底线, 同时也要约束自身的这种种行为。
必须是这个样子, 只有这样做了的话, 才可以达成那个叫做“俱荣俱损”的共识, 然后构建一个比较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文化氛围, 最后在整体上是实现这个企业还有员工之间的一个共同发展的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