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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起诉书深罗检刑诉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03-08 13:49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诉讼

深洛市刑事诉讼(2020)Z64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0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14221980 ********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起诉书深罗检刑诉,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大埔县城,广东省梅州市**村**,住深圳深圳市罗湖区**大厦**,是深圳市盐田区**有限公司的员工。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拘留;由于涉嫌强奸,他在本法院的批准下于2020年4月30日被捕。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此案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调查,被告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移送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被告人有权依法任命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指定诉讼代理人商务调查公司,依法审问被告人,并审查了所有案件材料。

根据法律审查: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余某某通过微信搜索功能与受害人熊某某联系,两方保持了微信联系。 2020年4月21日晚,被告人于某某邀请受害人熊某某到其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大楼**的住所。熊某某大约在23:44到达住所。由于时间已晚,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提出允许受害人熊某某留在家里,说要睡在隔壁房间,所以熊某某松了一口气,并强行将熊某某从客厅带到家中。在卧室的床上。受害人熊某某锁上卧室的门后,被告人于某某脱下外套继续敲门,寻求借口要求熊某某打开门。受害人熊某某开门后,被告人于某某将熊某某压在床上,强行脱下熊某某的衬衫和内裤,强行亲吻了熊某某的脖子和胸部。由于熊某某的抵抗,于某某咬住了熊某某的胸口,用拳头殴打了熊某某的肩膀和手臂,并用双手捏住了熊某某的脖子。被告于宇想要脱掉受害者熊某某的裤子,并强迫他与他发生性关系。由于熊某某的强烈抵抗,他未能成功。受害人熊某某等着机会从被告于某某手中逃脱,逃离现场并返回家中,并于2020年4月22日11点去公安机关举报。

根据警方的要求,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20时左右到公安机关投降。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文件证据:提取成绩单,扣押成绩单,扣押决定信,扣押清单,伤害照片手册,微信信息和聊天记录,监视视频截图,阴道镜检查报告,被告的身份信息,非法犯罪记录以及从轻到重的情况检查注册表。 2.证人证词:警察签发的到达程序; 3.被害人声明:受害人熊某某的声明; 4.被告人的供认与辩护: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认与辩护; 5.鉴定意见:广东省广正司鉴定所出具的伤害检查报告; 6.调查深圳小三侦查,检查,鉴定,调查实验等记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地图,现场照片,鉴定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视视频,审讯视频,手机内容提取。

该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侵犯了妇女的意愿,并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他的行为违反了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于某某已经犯了罪,并因其意愿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失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这是一种未遂犯罪,与未遂犯罪相比,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应当依法判刑。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鹰

检察官:姜颖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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