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私家侦探事务所-民事起诉状:开启法律维权的重要文书
原告性别,出生日期为年月日,民族,职业为,住址婚外情起诉,联系电话被告性别,出生日期为年月日,民族,职业为,住址,联系电话案件性质为离婚诉讼请求事项包括,首先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其次请求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可自愿承担抚养费用,或者被告每月需支付抚养费金额为,同时确定探视权归属,再次请求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事宜,另外如有需要,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赔偿金金额为,支付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金额为,支付相关补偿金金额为,最后请求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当事人双方于某年某月相识,某年某月某日在民政局完成婚姻登记,彼此都是首次结婚(或者是双方都曾再婚,或一方首次结婚而另一方曾再婚)。某年某月某日婚外情起诉,他们生育了一个儿子(或女儿),孩子如今已经若干岁。关于感情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具体表现,首先是被告在经济方面对原告要求过于严厉,致使原告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以及与人交往。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及其家人态度冷淡,致使双方感情出现隔阂。原被告婚后经常分开居住,经过多次努力确认无法重归于好。某年某月时,原告曾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六个月内,双方互动毫无积极变化。其他导致关系终结的因素,比如:被告存在再婚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被告与异性长期共同生活致使夫妻关系完全瓦解(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被告发生婚外不正当关系造成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属于常见情形) 2被告多次违背忠诚义务是关系终结的核心原因 被告频繁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关系完全瓦解(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被告抛弃子女,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导致关系完全破裂(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双方性格存在根本性差异几乎无法沟通(属于常见情形) 被告有赌博(吸毒)这类不良习惯且难以改正(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原被告长期分居已经超过两年(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原告初次提起解除关系诉讼后双方感情毫无转圜余地,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属于重要情形) 婚姻基础原本不稳固 婚后未能培养出夫妻情分(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被告拒绝生育子女导致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被告习惯回避矛盾缺乏担当意识严重影响夫妻交流 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紧张且矛盾严重 被告缺乏责任意识且性情暴躁 注:可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关系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一方要求解除关系的,可以由相关机构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处理婚姻关系解除诉讼时,需先行协商和疏导;若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协商未果,则应批准解除婚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协商未果的,应批准解除婚姻关系:1. 存在再婚或已有配偶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行为的;2. 出现对家庭成员施暴或虐待、遗弃行为的;3. 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性且屡教不改的;4. 因感情矛盾长期分居达两年的;5. 出现其他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状况的。若一人被认定为下落不明,另一人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应予支持,准许离婚,同时,原告要求子女由自己负责抚养,被告同意承担养育费用,具体细节如下,婚生子女的基本信息为,该子或女于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目前已满若干岁,从出生起,一直由原告亲自照料,特别是某年某月原告从海外返回国内之后,孩子便持续和原告一起居住在原告的家中,并且原告的家人也协助进行了日常看护原告是研究生学历,层次较高,目前在国有企业任职,职业稳定,薪资收入也稳定可靠。原告个人名下拥有房产,具备固定居所,能够满足母子二人的居住需求。此外,原告的父母状况良好,可以协助原告照看外孙。原告母亲是退休的医院护士,父亲是退休的研究所工作人员,家庭经济基础扎实。被告学历仅限于普通高中,现阶段处于失业状态,在某个时间点将仅有的住房对外租赁,当前缺乏稳定居所,这对抚育子女造成困难。不仅如此,被告性情较为急躁,不仅多次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还曾伤害过他人,经公安机关介入协调,已向受害者支付了一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从其性格特质来看,显然不适宜直接承担子女的养育职责。并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后,被告从未提供过任何抚养费用,亦未履行监护人应有的基本义务。被告父母已经分开居住,被告一直和母亲住在一起,所以其父亲无法协助照顾孙子,而被告母亲住在海外,同样不能帮助照顾孙子。由此可见,从双方的情况来看,原告的情况更适宜直接抚养孩子。而且孩子刚满两岁江门出轨取证公司,和母亲感情深厚,一直没离开过母亲,如果突然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心理产生很大影响,这对孩子的成长是不利的。原告身体情况已无生育能力,原告罹患多囊卵巢综合症,此症极难导致怀孕,原告得以怀孕并诞下子嗣实属罕见,故原告未来怀孕之机率甚微。原告的腰椎曾经接受过重大手术,有部分椎体被移除,这使得怀孕过程充满巨大挑战,在分娩阶段,医疗团队曾警告说,原告的生产行为可能导致全身失去行动能力,尽管如此,原告还是选择冒着生命危险生育了孩子,这件事情让被告深受触动,决定不再计较夫妻间的纷争,承诺今后将全心全意对待原告。原告由于生理原因难以生育,恳请被告体谅,若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承诺离婚后会让被告定期探望孩子,尽量减少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被告目前没有职业,缺乏工作所得,不过自某个时间点开始,被告将位于西城区的房产出租出去,依据该房屋的面积及其地理位置,每月的租金收入理应超过若干人民币元,原告所索要的每月若干人民币元的收入仅占其中百分之二十,被告完全有实力负担抚养费用。自那以后,原告一直独自承担孩子的养育开销,男方从未出过一分钱,所以被告也必须补足那段时间的抚养费用,从当年起一直到判决为止。关于孩子见面的问题,自从结为夫妻,被告和原告家人之间就出现了不少摩擦,为了避免离婚后围绕孩子探望的事情再起纷争,原告希望和被告商量或者请法院来定夺,把孩子的探视安排清楚,然后按照商定的方案或者判决书来执行。如果父母双方在抚养孩子的条件上几乎没有差别,并且双方都希望孩子跟自己一起生活,但是孩子长期以来一直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住在一起,而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实力协助孩子照顾孙子或者外孙,那么这可以看作是孩子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的优先考虑因素。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主要共同财产包括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系婚后购置。综上,原告依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作出裁决。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